隨著廣東高院一紙文書的送達,一樁事關多家A股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出爐。
2月7日,ST中捷(股票代碼:002021)公告,根據公司與廣州農商銀行的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結果,公司收到判決后正在與專業律師團隊就該案件籌劃申請再審或申訴事宜。
籌劃申請再審或申訴
回溯原委,2020年11月23日,廣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廣州農商銀行與被告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ST中捷、德奧退(股票代碼:002260)、新潮能源(股票代碼:600777)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以及第三人國通信托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令華翔投資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25億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7.65億元;分別判決ST中捷、德奧退、新潮能源分別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被告華翔投資不能清償上述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在797.85萬元的范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
對一審判決,ST中捷表示不服。隨后公司在2022年2月11日通過EMS郵寄紙質上訴狀及副本給廣州中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廣東高院”)提出上訴。公司請求依法改判駁回廣州農商銀行對中捷資源的全部訴訟請求或駁回對中捷資源的起訴,或將案件發回重審,并判令中捷資源無需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該案件二審于2022年7月1日在廣東高院進行了開庭審理。2023年2月6日,ST中捷收到代理律師轉發廣東高院通過EMS送達的(2022)粵民終1734號二審《民事判決書》文書。
根據二審判決結果,ST中捷公告稱,公司在約9.51億元的范圍內對華翔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債務的部分,向上述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需承擔約264.3萬元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ST中捷表示,公司收到判決后,正在與專業律師團隊就該案件籌劃申請再審或申訴事宜。
同類案件判決結果迥異
2022年5月17日,ST摩登(股票代碼:002656)發布《關于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稱其收到廣東高院出具的編號為“(2020)粵民終3349號”的《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一審法院判決涉案擔保無效正確,但認定摩登大道公司存在過錯,判決其對林永飛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本院予以糾正。綜上,周志聰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摩登大道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奇怪的是,同樣是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二審法院同樣是廣東高院,廣東高院判決ST摩登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卻判決ST中捷、德奧退、新潮能源3家上市公司承擔合計高達27億元的責任。同類案件,判決結果迥異,不知是何原因。
違規擔保存爭議
ST中捷擬繼續就該案籌劃申請再審,很大程度在于這起借款擔保糾紛的爭議焦點是“違規”,因時任法定代表人未經審議擅自簽訂《差額補足協議》。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涉及的《差額補足協議》認定問題,以及上市公司暗保無效處理問題,在《民法典》出臺前并無明確法律規定,而已生效的《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釋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新法。
另外,根據華翔公司“納稅報表”,表明廣州農商銀行向華翔公司發放貸款前的2014年至2016年,華翔公司的收入為0,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為0。而廣州農商銀行證據第9頁的《信托合同》7.1條載明,廣州農商銀行“已經對本信托的投資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公司認為,廣州農商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等規定,放任風險發生,其損失應由廣州農商銀行自行承擔。
ST中捷表示,在此事件中,公司只有義務,沒有任何利益,廣州農商銀行的目的是利用《差額補足協議》向ST中捷轉嫁風險,這是對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合法利益的侵害。
主業業績反轉
回顧ST中捷近年發展,2019年末,ST中捷原第一大股東浙江環洲破產清算,地方國資背景的玉環恒捷成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玉環國投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張黎曙成為上市公司董事長,隨后又選舉產生了新的治理團隊,聘任了新的經營團隊。
新的管理團隊表示,國資入主后,經營管理重心放在公司主營業務板塊,充分發揮好公司的優勢資源,進一步做大做強營銷,提升生產經營規模,同時加強研發力度。
進入2022年,公司主營業務表現持續向好。ST中捷1月19日晚間發布2022年度業績預告,公司去年實現營業收入8.7到8.9億元,實現凈利潤450萬元到670萬元,因計提預計負債約5.37億元,ST中捷2021年虧損5.17億元,2022年,公司業績實現扭虧為盈。
值得注意的是,鑒于ST中捷目前已經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公司正與年審會計師溝通對2022年度業績的影響程度。
ST中捷強調,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公司未發現近期公共傳媒報道了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未公開重大信息;經核查,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東玉環恒捷、實際控制人玉環市財政局及全體董監高不存在關于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于籌劃階段的其他重大事項;公司不存在違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ST中捷表示,公司收到判決后,正在與專業律師團隊就該案件籌劃申請再審或申訴事宜。據了解,ST中捷后續將積極應對廣州農商行訴訟相關情況,積極維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CIS)